(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如下: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2、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注意: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者是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根据所属地要求准备)
重点强调:
1、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车管所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在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其中,临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强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
2、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与二手车登记地不一致的,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如下: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出口证明(出口报关单、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等)
重点强调:
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登记地或者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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